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附民字第29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附民字第299號原告 徐元謙
李徐菊蘭 張徐梅蘭 簡 徐清蘭 徐為蘭 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徐智雄 住臺北市○○區○○路○○號6樓之7被告 廖天勇
黃建中 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103年度上易字第117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又法院認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廖天勇、黃建中涉犯偽造文書案件(本院103年度上易字第1179號),業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2月9日辯論終結,依上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規定,相關附帶民事訴訟自應於103年12月9日辯論終結前提起,惟原告卻迄103年12月11日始向本院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有本院收狀章可按,自非合法,應依上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判決駁回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姚勳昌
法官林靜芬法官陳玉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林元威中華民國103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