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抗字第5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抗字第547號再抗告人 林青松 再抗告人與相對人 謝玲暐 等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不服民國一0三年十二月八日本院一0三年度抗字第五四七號所為裁定,提起再抗告,未依法選任律師為代理人.茲限再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五日以內補正,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3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賢慧
法官張國華法官盧江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家莉中華民國103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