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85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8563號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松安有限公司、丙○○、丁○○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松安有限公司、丁○○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捌拾伍萬柒仟捌佰貳拾
陸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玖仟肆佰壹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捌仟肆佰壹拾肆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敘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
聲明,並附相關證據影本,且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及證物影本。補正被告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被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補正被告還款明細查詢或帳卡。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10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賴錦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10月29日
書記官林桂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