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5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507號上訴人甲○○
樓上訴人與乙○○間因96年度重訴字第507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06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6,78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上訴未為對於第一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提出上訴理由,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及補正,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0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坤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10月29日
書記官陳素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