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10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10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投資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1015號原告台鑫晶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克祥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投資保證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零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0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政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0月29日
書記官曾靖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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