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九二號
原告銅鑼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吳慶文
一、原告與被告甲○○間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佰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柒萬零叁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萬玖仟叁佰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六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秀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六日
書記官林蓮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