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度聲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聲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19號聲請人0000-000000(甲女年籍詳卷)兼法定代理人0000-000000A(甲女之母年籍詳卷)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雅琴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周信銓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者而言(最高法院43年台抗字第152號判例參照)。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62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兩造間請求損害賠償訴訟,現繫屬於本院103年度訴易字第29號案,伊等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並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中分會准予法律扶助,非顯無勝訴之望為由,爰聲請訴訟救助,並提出法律扶助之審查資料、臺中市北屯區低收入戶證明書(本院卷第3頁)以為釋明。本院經核其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7月30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翁芳靜
法官楊熾光法官王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惠彥中華民國103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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