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家聲字第3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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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家聲字第3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大陸地區裁判認可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聲字第349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認可大陸地區裁判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7月27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當事人中關於相對人「 黃細明 」之記載,應更正為「乙○○」。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第1項、第2項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8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古秋菊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8月20日
書記官林佩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