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消債更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消債更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消債更字第8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代理人 蔡長佑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到院,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9年8月24日
民事庭法官羅培毓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8月24日
書記官鄭靜芳附表一:
應補正事項:
1.請說明債務人「現在」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各支出項目之數額(含有關電信費用、水電費用、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勞健保及其他支出之必要數額),並提出概略證明文件;又是否仍與銀行續為進行協商?並陳報協商未成立後,曾償還各債權人之還款數額?
2.說明積欠各債權銀行債務之詳細具體原因(含貸款用途、消費原因、用途);與陳報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
3.債務人聲請更生前兩年內(含97、98年度)之「各項收入」(例如:利息、執行業務、稿費及講演等鐘點費、薪資、營利、租賃、財產交易、競技及其他收入等)、給付(保險、老年、退休、年金及其他給付等)、津貼及補助(敬老、鄰里長、身心障礙及其他津貼及補助等)之明細及證明文件。
4.提出債務人最新之勞工保險卡及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5.請說明債務人任職永達技術學院所從事之工作性質及內容,及提出98、99年度薪資轉帳存摺、薪資袋等影本證明文件。併陳報每月含各項補助及津貼之全部數額。
6.債務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7.請提出全體三親等內之親屬系統表。
8.債務人實際向各債權銀行借貸(及信用消費)之數額,以及更生聲請前已繳納(清償)各債權銀行之本金、利息、違約金之數額,請列出概略對照表或加以說明;以供本院審酌曾清償之數額。
9.債務人協商前每月對各債權銀行所需繳交最低金額之證明(例如信用卡帳單、繳款收據或轉帳存摺等)。如無法提出,請據實說明每月應繳交最低金額為何?(以之為釋明第3點之必要)
10.陳報配偶每月生活開銷所支出之平均數額?及配偶每月收入
所得相關資料。並提出配偶之財政部台灣省國稅局97、9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正本。
11.請陳報債務人自97年起,原各所任職之營業處所地址及名稱
,及說明各原所從事之工作性質及內容;並陳報各自何時離職及說明離職之原因?
12.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13.債務人如有其他財產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
保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14.應陳報債務人所有全部車輛(含機車)車籍之證明文件,及
說明現由何人使用?倘無,則是否有使用他人名下之車輛?
15.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個人資料(信用
報告)回覆書(粉紅色)正本,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淺綠色)正本。
16.請據實說明何以渣打國際商業銀行於99年6月25日函覆「前
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之原因,係為「協商意願低落。說明:法扶案件」?請為詳述。
17.說明有無負擔繳納房屋貸款?倘有,並提出房貸所由發生之
房屋貸款契約書、土地及房屋全部登記謄本,並出具銀行核發之每月繳納本金及利息證明(包括貸款餘額、利率、每月所繳本金、利息等),及陳報曾所繳納房貸之全部數額、繳納貸款之證明。
18.說明戶籍地址房屋之使用情形及其用途?及該房地為何人所
有?並陳報有另行租屋居住之必要性?
19.說明門牌號碼「屏東縣○○鄉○○村○○路○○○巷○號」房
屋之使用情形及其用途?及該房地為何人所有?
20.陳報有無擔任他人之保證人?及參加合會?並提出相關資料。
21.請提出繫屬中之強制執行或訴訟案件之執行命令影本。
22.債務人如何負擔扶養母親之義務?並提出證明文件;又父、
母親有無領取津貼及補助(例如:敬老、鄰里長、身心障礙及其他津貼及補助等)。另請提出債務人父親及母親之財政部台灣省國稅局97、9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正本。
附表二:
應釋明事項:
1.債務人聲請更生前兩年,若有資助者,並請陳報該人之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資助金額及原因、有無提供擔保?
2.債務人如何籌措資金、擬定更生方案以清償債務(將來更生方案倘未經債權人會議可決,及無履行之可能,法院將無法認可更生方案,轉為清算程序且非必為免責)?並概略提出更生償還計畫書草案(此計畫稱更生方案:含每期清償金額、清償期數、分期清償之方式及債權清償之成數)及償還計畫表。
3.釋明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無法繳交債權銀行最低金額顯有重大困難之理由,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表明之收入數額,係指包括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
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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