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5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533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乙○○違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97年度執聲沒字第3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甲○○因受刑人乙○○違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案件,於偵查中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萬元,出具保證金後將受刑人釋放,嗣因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保證金。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同法第118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於上開案件偵查中,由具保人出具1萬元之保證金後得獲釋放等情,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97年度刑保字第97000301號刑事保證金收據1紙在卷可按。且受刑人因該案由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644號判處有刑徒刑8月、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嗣經檢察官合法傳喚、拘提,均未到案接受執行,另通知具保人應通知(或帶同)受刑人到案執行未果等情,有該案判決書、臺北地檢署97年度執字第4740號送達證書2紙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97年9月23日北市警中分刑字第09733102100號函暨所附拘提報告書各1紙附卷可稽。另查無受刑人、具保人在監在押紀錄一情,復有法務部全國檢察官線上查詢人犯在監所最新資料報表2紙在卷足憑。綜上,足認受刑人顯已逃匿,應將具保人繳納之前開保證金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0月20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彭慶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怡君中華民國97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