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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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建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建字第26號反訴原告即被告 謝玉妃 訴訟代理人 謝宛均 律師反訴被告即原告 曾富興 訴訟代理人 程頁琳 上列被告即反訴原告與原告即反訴被告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9,94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91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反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境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23日
書記官洪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