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4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404號上訴人即被告 徐文得 被上訴人即原告 李劉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1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所提第二審上訴,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台幣40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萬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23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凃春生
法官林婕妤法官林昶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23日
書記官蔡進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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