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53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蘇嘉偉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核准假釋,檢察官聲請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蘇嘉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蘇嘉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6年6月確定,於民國103年7月24日(原聲請意旨誤載為103年9月2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8年1月1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訴字第530號判處有期徒刑4年、3月確定,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03年度上訴字第60號駁回上訴,復經最高法院以103年度台上字第1984號駁回上訴確定(下稱甲案),因違反銀行法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
104年度金上訴字第6號撤銷原判決,改判處有期徒刑2年
4月確定(下稱乙案),因偽證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簡字第1606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下稱丙案),上開甲、乙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05年度聲字第130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年2月確定,並與丙案接續執行(前揭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受刑人於
103年7月24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以108年1月19日法授矯字第10801508110號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8年1月19日法授矯字第1080150811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等在卷可參。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2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鍾佩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8年1月23日
書記官簡慧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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