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重更(一)字第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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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上重更(一)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上重更(一)字第1號上訴人即被告 王加文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郭書益 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加文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十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王加文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4年2月11日執行羈押,並自104年5月11日延長羈押2月。
二、被告所犯殺人犯行,依被告供述、證人證述及相關卷證佐證,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判處無期徒刑,足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所犯前開殺人犯行,為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被告身涉重罪犯嫌之情形下,本即潛在抗拒或拖延訴訟程序之危險性,其面對審判程序之期待性自較輕罪犯嫌者為低,況被告前開犯行復經原審判決有罪,刑期為無期徒刑,益徵其有逃亡之高度機率,核與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所定要件相符,本院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4年7月11日起,延長羈押2月。再判斷有無實施羈押之必要,與認定被告有無犯罪之實體審判程序有別,僅須審查被告犯罪嫌疑是否重大、有無羈押之原因及有無賴羈押以保全偵查、審判或執行之必要,且前開要件,無須經嚴格證明。被告前開犯行業經原審審理後依相關卷證判決有罪,客觀觀之可認被告犯嫌重大,被告辯護人主張本案屍體與凶器並未扣案,被告否認犯行為有理由等節,尚非可採,併予敘明。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7月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洪于智
法官蕭世昌法官何燕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資旻中華民國104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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