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上重訴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上重訴字第10號上訴人即被告 王加文 選任辯護人 林月雪 律師
江鶴鵬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加文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五日起,延長二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王加文前經本院認為犯連續殺人罪之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3年3月5日執行羈押,至同年6月
4日,三個月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3年6月5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29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王復生
法官潘長生法官遲中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泰寧中華民國103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