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上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0年度上字第32號聲請人 古銘宏 相對人 李禎得
李鴻鵬 李鴻貴 古明宏 古 張清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9月20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主文第三項關於:並應就附表二所示承租標的向「林務局旗山事業區」之記載,應更正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屏東林區管理處」。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聲請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7月7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真真法官甯馨法官黃國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7月7日
書記官馬蕙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