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催字第13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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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催字第13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催字第1388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補正聲請人所住「縣市」之記載。
2、更正聲請狀附表(應載明發行公司、股票號碼、股數、張數、持有人)。
中華民國96年12月13日
民事庭法官汪智陽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2月13日
書記官楊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