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8774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8774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87740號債權人丙○○債務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貳拾伍萬柒仟伍佰伍拾元,及自附表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按附表所載利率計算,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6年11月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蘇鳴東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11月1日
書記官林孝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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