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7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7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解除禁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747號聲請人即被告之母 郭麗玲 被告 陳裕仁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解除禁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被告陳裕仁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逃亡、勾串共犯、證人及反覆實施之虞,合於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
101條之1第1項第7款所定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裁定自民國100年8月19日起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因詐欺案件擔任車手工作在押,然聲請人須回國外工作,爰請求准予解除禁止接見、通信,讓聲請人與被告見面,了解案情內容等語。
三、經查:被告於本院100年9月14日準備程序時僅坦承部分犯行,除所為供述前後矛盾外,復與同案被告 朱名彥方文祥 於警詢、偵訊及本院準備程序時之供述相互歧異,況同案被告 黃冠仁 迄未到案,是被告與共犯間參與犯罪之程度為何,尚待調查,本院審酌其參與犯行之程度,及各該共犯間之關係,認被告仍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從而聲請人聲請解除禁止接見、通信,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2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游秀雯
法官田德煙法官江彥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9月28日
書記官黃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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