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易緝字第6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易緝字第6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仇慶麟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緝字第908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仇慶麟幫助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增列「被告仇慶麟於本院之自白」以外,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業經修正公布,並於民國106年
6月28日施行,而該法修正前,刑法第339條之罪原非該法第3條所列之特定犯罪,然修正後該法第3條已將刑法第339條定為該條第2款之特定犯罪。審酌被告本案所為,與詐欺集團正犯實行刑法第339條之特定犯罪後所獲取犯罪所得去向之掩匿有關,應構成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之洗錢行為,而犯該法第14條之洗錢罪。經比較行為時法與裁判時法,以行為時法有利於被告而予以適用,故本案不以裁判時法之洗錢罪論斷。公訴人雖因本案係於105年7月20日起訴,致未及就此節論敘,惟因涉新舊法比較,本院即應說明如前。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
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本案並無積極證據證明被告係在幫助有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1之詐欺集團。被告以一提供起訴書所載臺銀帳戶金融卡等資料(下稱帳戶資料)與詐欺集團之行為,幫助詐欺集團分別詐騙起訴書所載被害人之財物而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幫助詐欺取財罪處斷。
㈢被告前因加重竊盜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03年度
審易字第64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於104年5月24日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是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日後5年內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其以幫助他人遂行詐欺取財罪之意思而參與該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上述加減刑事由,依法先加後減之。
㈣爰審酌被告提供帳戶資料予他人詐欺使用,造成犯罪偵查
困難,幕後犯罪人得以逍遙法外,致此類犯罪手法層出不窮,嚴重危害交易秩序與社會治安,實屬不該;惟於犯後在本院終能坦承犯行,態度勉屬良好;兼衡本案檢察官之科刑意見、被告因無資力而無從與2名被害人即告訴人 陳文婷 、 蔡欣慈 商談和解之情、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陳文婷、蔡欣慈之損害金額均以其等所述為準,此復經檢察官於起訴書、被告於本院審判程序確認在卷)、品行、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㈤沒收適用裁判時法,無庸為新舊法比較。①被告為本案犯
行後,帳戶資料已因交與詐欺集團正犯,而非屬被告所有,且帳戶資料現所在不明,審酌帳戶資料單獨存在本不違法,縱然就之為沒收、追徵之諭知,對於被告犯行之不法、罪責及刑度之評價尚無直接影響,亦無助於沒收制度所欲達成之目的,是帳戶資料雖屬詐欺集團從被告取得而供犯罪所用之物,仍堪認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宣告沒收、追徵。②犯罪所得之沒收,係法院剝奪犯罪行為人不法所得,將之予以收歸國有之裁判。目的係著重於剝奪犯罪行為人之實際犯罪所得,使其不能坐享犯罪之成果,故無利得者自不生剝奪財產權之問題。又幫助犯僅係對於犯罪構成要件以外行為為加工,除因幫助行為有所得外,正犯犯罪所得,非屬幫助犯之犯罪成果,自不得對其為沒收之諭知(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196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於本案僅為幫助犯,並未參與正犯之犯行,也無證據顯示其曾自詐欺集團或被害人獲取金錢、利益等犯罪所得,依上開說明,尚無從為犯罪所得之沒收、追徵之諭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吳宗憲提起公訴,檢察官王晴怡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徐漢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蔡政學中華民國107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