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22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重訴字第221號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陳玟君 被告儀大股份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莊明勲 被告 莊宏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5年9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仟柒佰零伍萬參仟柒佰參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拾壹萬肆仟壹佰貳拾捌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三人經合法通知,均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㈠被告儀大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儀大公司)前於民國103年2月
10日邀同被告莊明勲、莊宏南為連帶保證人,約定就借款人即被告儀大公司對原告所負之一切債務(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債務以本金新臺幣(下同)2億元為限額暨其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相關費用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願與被告儀大公司對於原告銀行負連帶清償之責任。
㈡嗣後被告儀大公司於103年8月28日簽定借款額度2千萬元之
一般週轉金契約,又於104年2月13日簽定授信額度6千萬元之開發國內信用狀契約,並陸續向原告借款,共計25筆貸款。惟被告儀大公司另擔任訴外人上海儀華服飾有限公司之保證人,因未能按期清償金融機構或其他第三人之債務,該債務發生加速到期之情事,依授信約定書第12條之規定,原告於105年8月4日就全部債務視同到期,被告儀大公司目前尚欠金額共計本金57,053,73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尚未清償,屢經催討,迄未清償,為此依據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原告訴之聲明,以維權益。
㈢本件放款利率計算,依據動撥申請書兼債權憑證第4、5條之
規定,如附表所示之第1筆至第24筆,依基準利率(月調)
2.69%加碼年利率0.1%機動計息(目前年利率為2.79%);第25筆依基準利率(月調)2.69%加碼年利率0.35%機動計息(目前年利率為3.04%)。及原告提出本院105年度司促字第9170號支付命令請求金額與本件金額並非同一債權,該債務係被告儀大公司擔任訴外人上海儀華服飾有限公司之保證人而負之保證債務等語。
㈣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本件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已據提出所述相符之放款戶資料一覽表、保證書、一般週轉金借款契約、開發國內信用狀契約、本院105年度司促字第9170號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書、利率明細資料查詢表各1份、授信約定書、原告銀行催告函及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各3份、動撥申請書兼債權憑證25份等件為憑,核屬相符。是被告雖均未到庭陳述意見,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答辯,本院綜合上開事證之調查,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三人應連帶給付原告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借款、利息及違約金,均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按共同訴訟人因連帶或不可分之債敗訴者,應連帶負擔訴訟費用;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此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前段及第87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除原告支出第一審裁判費514,128元外,兩造並無其餘費用支出,是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514,128元,及應由敗訴之被告三人連帶負擔。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及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許蕙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
書記官黃靖雅┌──┬─────┬─────┬───┬───────┬──────────┐│編號│原借款金額│現欠本金餘│利率│利息計算期間│違約金計算││││額││││├──┼─────┼─────┼───┼───────┼──────────┤│01│5,450,000│1,402,165│2.79%│自105年8月5日│自105年9月6日起至清││││││起至清償日止│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02│390,000│390,000│2.79%│自105年8月5日│同上││││││起至清償日止││├──┼─────┼─────┼───┼───────┼──────────┤│03│4,860,000│4,860,000│2.79%│自105年8月5日│同上││││││起至清償日止││├──┼─────┼─────┼───┼───────┼──────────┤│04│2,490,000│2,490,000│2.79%│自105年7月25日│除起算日為105年8月26││││││起至清償日止│日,其餘同編號1。│├──┼─────┼─────┼───┼───────┼──────────┤│05│2,720,000│2,720,000│2.79%│自105年7月30日│除起算日為105年8月31││││││起至清償日止│日,其餘同編號1。││││││││├──┼─────┼─────┼───┼───────┼──────────┤│06│1,450,000│1,450,000│2.79%│自105年6月30日│除起算日為105年7月31││││││起至清償日止│日,其餘同編號1。││││││││├──┼─────┼─────┼───┼───────┼──────────┤│07│290,000│290,000│2.79%│自105年6月30日│除起算日為105年7月31││││││起至清償日止│日,其餘同編號1。││││││││├──┼─────┼─────┼───┼───────┼──────────┤│08│150,000│150,000│2.79%│自105年7月1日│除起算日為105年8月2││││││起至清償日止│日,其餘同編號1。│├──┼─────┼─────┼───┼───────┼──────────┤│09│130,000│130,000│2.79%│自105年7月1日│除起算日為105年8月2││││││起至清償日止│日,其餘同編號1。│├──┼─────┼─────┼───┼───────┼──────────┤│10│960,000│960,000│2.79%│自105年7月2日│除起算日為105年8月3││││││起至清償日止│日,其餘同編號1。│├──┼─────┼─────┼───┼───────┼──────────┤│11│1,900,000│1,900,000│2.79%│自105年7月15日│除起算日為105月8月16││││││起至清償日止│日,其餘同編號1。│├──┼─────┼─────┼───┼───────┼──────────┤│12│9,760,000│9,760,000│2.79%│自105年7月21日│除起算日為105年8月22││││││起至清償日止│日,其餘同編號1。│├──┼─────┼─────┼───┼───────┼──────────┤│13│750,000│750,000│2.79%│自105年6月21日│除起算日為105年7月22││││││起至清償日止│日,其餘同編號1。│├──┼─────┼─────┼───┼───────┼──────────┤│14│520,000│520,000│2.79%│自105年6月21日│除起算日為105年7月22││││││起至清償日止│日,其餘同編號1。│├──┼─────┼─────┼───┼───────┼──────────┤│15│1,130,000│1,130,000│2.79%│自105年6月22日│除起算日為105年7月23││││││起至清償日止│日,其餘同編號1。│├──┼─────┼─────┼───┼───────┼──────────┤│16│500,000│500,000│2.79%│自105年6月23日│除起算日為105年7月24││││││起至清償日止│日,其餘同編號1。│├──┼─────┼─────┼───┼───────┼──────────┤│17│1,870,000│1,870,000│2.79%│自105年6月25日│除起算日為105年7月26││││││起至清償日止│日,其餘同編號1。│├──┼─────┼─────┼───┼───────┼──────────┤│18│240,000│240,000│2.79%│自105年6月25日│除起算日為105年7月26││││││起至清償日止│日,其餘同編號1。│├──┼─────┼─────┼───┼───────┼──────────┤│19│2,070,000│2,070,000│2.79%│自105年6月28日│除起算日為105年7月29││││││起至清償日止│日,其餘同編號1。│├──┼─────┼─────┼───┼───────┼──────────┤│20│960,000│960,000│2.79%│自105年6月29日│除起算日為105年7月30││││││起至清償日止│日,其餘同編號1。│├──┼─────┼─────┼───┼───────┼──────────┤│21│4,760,000│4760,000│2.79%│自105年6月19日│除起算日為105年7月20││││││起至清償日止│日,其餘同編號1。│├──┼─────┼─────┼───┼───────┼──────────┤│22│2,080,000│2,080,000│2.79%│自105年7月23日│除起算日為105年8月24││││││起至清償日止│日,其餘同編號1。│├──┼─────┼─────┼───┼───────┼──────────┤│23│5,380,000│5,380,000│2.79%│自105年6月25日│除起算日為105年7月26││││││起至清償日止│日,其餘同編號1。│├──┼─────┼─────┼───┼───────┼──────────┤│24│3,760,000│3,760,000│2.79%│自105年7月17日│除起算日為105年8月18││││││起至清償日止│日,其餘同編號1。│├──┼─────┼─────┼───┼───────┼──────────┤│25│20,000,000│6,531,572│3.04%│自105年7月5日│除起算日為105年8月6││││││起至清償日止│日,其餘同編號1。│├──┼─────┼─────┼───┴───────┴──────────┤│合計│74,570,000│57,053,7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