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6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6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666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文雄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3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文雄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蔡文雄因犯不能安全駕駛罪等數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就如附表所示受刑人所犯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8月28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李昇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鉉岱中華民國103年8月28日附表:
┌────────┬──────────┬──────────┬──────────┐│編號│1│2││├────────┼──────────┼──────────┼──────────┤││││││罪名│不能安全駕駛罪│不能安全駕駛罪│││││││├────────┼──────────┼──────────┼──────────┤││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5月│││宣告刑│││││││││├────────┼──────────┼──────────┼──────────┤││││││犯罪日期│102年12月14日│103年05月10日│││││││├────────┼──────────┼──────────┼──────────┤││││││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103年度偵字│南投地檢103年度速偵│││年度案號│第818號│字第364號│││││││├───┬────┼──────────┼──────────┼──────────┤││││││││法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最後├────┼──────────┼──────────┼──────────┤││││││││案號│103年度投交簡字第162│103年度投交簡字第247│││事實審││號│號│││├────┼──────────┼──────────┼──────────┤││判決日期│103年04月16日│103年07月02日││├───┼────┼──────────┼──────────┼──────────┤││││││││法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確定├────┼──────────┼──────────┼──────────┤││││││││案號│103年度投交簡字第162│103年度投交簡字第247│││判決││號│號│││├────┼──────────┼──────────┼──────────┤││判決│103年06月19日│103年07月22日││││確定日期││││├───┴────┼──────────┼──────────┼──────────┤││南投地檢103年度執字│南投地檢103年度執字│││備註│第1619號│第203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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