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重附民字第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因誣告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8年度重附民字第68號原告 高雅惠 訴訟代理人 黃仕翰 律師
游弘誠 律師被告 周淙糘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訴字第863號誣告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秋宜
法官曾正龍法官洪甯雅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育君中華民國109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