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上訴字第7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上訴字第733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冠瑋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36號,中華民國109年3月1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之10
9年5月11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1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惠光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16日
書記官林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