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上易字第5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6年度上易字第526號上訴人 邵允呈 (即邵 陳春欣 之承受訴訟人)視同上訴人 邵義男 共同訴訟代理人邵媚絹複代理人 林榮泰 視同上訴人 邵金木
江美惠 蔣世平 蔣世介 蔣美玲 蔣美施 蔣金生 蔣健男 鄭 蔣稻吉 吳清輝 吳淑美 吳美玉 吳桂華 吳淑華 吳鴻儒 吳鴻君 蔣金標 蔣錦玉 蔣錦珠○○○ 蔣淑美 原住臺中市○區○○路○段000巷00號 蔣文雄 蔣玉珠 蔣玉英 蔣玉節 李賢哲 李玄琛 李昇忠 李良梅莊 李正芳 李淑姿 李婉淑 顏金釧 顏金甲 顏惠玉 顏貴香 顏珠勤 顏碧珠 陳玉華 蔣裕文 蔣梓芳 被上訴人 林鶴吉
林鶴斌 林鶴杉 林鶴欽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益堂 律師複代理人 姜林青吟 律師
莊慶洲 律師 陳冠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9月12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第35法庭續行辯論程序。中華民國107年6月13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盧江陽
法官楊熾光法官許石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玉萍中華民國107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