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3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364號原告 林鶴吉
林鶴斌 林鶴彬 林鶴欽 上列原告與被告 邵義男 等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請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項規定具狀陳報追加被告 蔣玉珠 、 蔣玉英 、 蔣玉節 等3人之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號碼、住所或居所等年籍資料,並提出最新戶籍謄本各1件(記事欄請勿省略),如已遷居國外,並請陳報其等3人在國外住居所,俾利送達。
二、請確認 陳玉華 是否為蔣闖之繼承人?陳玉華如已遷居國外,並請具狀陳報其在國外住居所,俾利送達。
三、請查明追加被告 蔣文雄 之實際住居所,如已遷居國外,並請具狀陳報其在國外住居所,俾利送達。
中華民國106年2月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金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6日
書記官游語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