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3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3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364號原告 林鶴吉
林鶴斌 林鶴彬 林鶴欽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益堂 律師複代理人 蔡仲威 律師複代理人 莊慶洲 律師被告 邵義男
邵允呈 (即邵 陳春欣 之繼承人) 邵媚梅 (即 邵陳春欣 之繼承人)兼上二人 邵媚絹 (即邵陳春欣之繼承人)共同訴訟代理人被告 邵淑燕 (邵陳春欣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9月27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5年8月2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金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24日
書記官游語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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