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3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364號原告 林鶴吉
林鶴斌 林鶴彬 林鶴欽 上列4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益堂 律師複代理人 蔡仲威 律師
莊慶洲 律師上列原告4人與被告 邵義男 等5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0,900元。惟查:本件原告4人請求被告等人拆屋還地面積經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於民國(下同)105年1月20日實地測量結果,佔用面積為108平方公尺,參酌原告4人提出坐落台中市○○區○○段○○○○○號土地於104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13500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458,000元(計算式:13500×108=00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454元,原告僅繳納10,900元,尚欠1,5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4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4人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2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金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21日
書記官游語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