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更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消債更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更字第11號債務人 于筑瑩于莉芸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8月2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李可文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20日
書記官洪佾旻附件:
1.陳明債務人105年1月至107年1月19日之實際住所地為何?與何人同住?租金若干元?並提出該期間所有之租約影本。又聲請狀所載租用地址○○○區○○○街,惟經本院查明債務人並無曾經居住於該址,則債務人填寫該址之原因?
2.提出債務人、配偶、所有子女、父母、所有兄弟姐妹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戶籍地之建物登記謄本。
3.應提出「債權人清冊」,並確實記載債權人姓名、債權金額、債權種類及原因(債務人前所附之債務人清冊內容應記載於債權人清冊)。
4.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確實按聲請前2年(105年1月至10
6年12月)內之實際收入及支出狀況填寫,且租金、膳食、生活基本開銷、交通費應僅列債務人個人之部分,至於各個受扶養人之上開必要支出應另列於扶養費之項目內,而生活基本開銷應詳細敘明其細項內容及數額各為何?更正後重新提出。
5.陳明債務人自105年1月起迄今所有任職之公司名稱、工作地點及工作內容各為何?每月工作收入若干元?並提出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自105年1月起迄今之薪資單(須由雇主出具)、薪資轉帳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6.提出105、106年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自105年1月起迄今之勞保費、健保費繳納收據或明細。
7.提出債務人所有在郵局或金融機構開立之存款帳戶(含外幣帳戶)、證券帳戶(集保帳戶)自105年1月起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及證券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
8.說明債務人目前與何人同住?提出105年1月起迄今所有實際住所地之水、電、瓦斯、市內電話費繳費明細(向繳費單位申請)。
9.說明債務人、配偶是否定期領取社會補助(救助或津貼)、租金補助、年金給付或保險給付?若是,其領取週期為何?每次領取金額若干元?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10.提出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險、年
金保險、投資型保險),並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每月支出保險費之金額(併提出繳費收據或轉帳證明)。
11.提出配偶及所有子女105-10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
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配偶之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12.說明配偶之學經歷、失業前之工作狀況、工作收入為何,何
以失業2年仍未找到工作?須受債務人扶養之原因?是否有參加就業培訓?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13.報告更生聲請前2年內除已載入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之
項目外之財產變動狀況(例如處分不動產、黃金、珠寶、償還債務、變更保險要保人、解約保單…等)。
14.提出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債務人保管帳
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投資人往來清算交割銀行明細資料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
15.說明子女目前就讀之學校名稱、地址、年級,上學之交通工
具、上下學路線、交通費用及其計算方式各為何?並提出學生證及交通費用之相關證明文件。
16.說明債務人平日交通工具及其交通費之計算方式各為何?如
為汽機車,為何人所有?提出行照影本及最近4個月之加油單據,如為債務人所有,應列入財產目錄,且提出現值若干元之證明文件;如為大眾交通工具,則提出最近3個月悠遊卡之搭乘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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