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勞簡字第1號
原 告 程盈端
訴訟代理人 陳昌羲 律師
被 告 和伽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和祿
訴訟代理人 謝智硯 律師
複 代理人 王仲軒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二日下午二時
二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1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林翠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子榕
中華民國106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