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聲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調字第102號
             106年度板聲字第149號
聲 請 人 祭祀公業 張逢進
法定代理人  張明輝
       張貴生
       張銘仁
       張景順
       張文生
       張福全
       張清
相 對 人 張清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揭規
定依同法第405條規定,於調解程序定管轄法院亦有適用。
二、經查:本件被告張清之住所地係在台北市○○區○○○路○
段○○○巷○弄○號,有聲請狀、台北市南港區公所民國103年2
月17日派下員名冊節本影本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
之規定,自應由被告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
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又本件本案訴訟應移轉管轄,已如前
述,是原告起訴時另聲請停止執行事件,自應移由本案訴訟
管轄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一併審酌。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謝淳有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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