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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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一八號
聲請人 胡順章 即國泰商行相對人乾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伍拾伍萬元後,本院九十二年度民執字第三二五七號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一六二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判決確定、和解或撤回起訴前應暫予停止。
理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依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一相當並確實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經向本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為理由,聲請裁定停止本院九十二年度民執字第三二五七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
三、本院調取該執行卷宗及九十二年訴字第一六二號債務人異議之訴卷宗審究後,認為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依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二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廖建彥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蔡辛源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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