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3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369號原告 羅旭清 訴訟代理人 劉喜 律師複代理人 黃邦哲 律師被告 王甄培 輔佐人 王信斌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本件因原告醫療費用支出之必要性,尚有應行調查事項,應再開辯論。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1月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蔡家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5日
書記官蔡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