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家繼訴字第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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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家繼訴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家繼訴字第42號原告 劉鎌汶 訴訟代理人 吳紹貴 律師訴訟代理人 黃煦詮 律師被告 劉學彬
劉學乾 劉麗鳳 劉麗貞 上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原告兩造於調解時就分割方式有初步合意,請求再開辯論,故為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09年11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顏銀秋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5日
書記官王綉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