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家繼訴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家繼訴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家繼訴字第42號原告 劉鎌汶 訴訟代理人 吳紹貴 律師訴訟代理人 黃煦詮 律師被告 劉學彬
劉學乾 劉麗鳳 劉麗貞 上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原告兩造於調解時就分割方式有初步合意,請求再開辯論,故為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09年11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顏銀秋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5日
書記官王綉玟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