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445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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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44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445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鍾子軒上列受刑人因家庭暴力防治法之放火燒燬建物及住宅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鍾子軒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應於假釋期間內,遵守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五款事項。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鍾子軒前因家庭暴力防治法之放火燒燬住宅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執行機關考核評定在監行狀,報經法務部於109年10月28日核准假釋在案,仍有為「禁止家庭暴力事項」或「完成加害處遇計畫」之必要,有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輔導評估紀錄可稽,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9條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命受刑人假釋期間內遵守第38條第2項所列1至5款事項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050號),且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9條、第38條第2項第1款至第5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1月5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佳琪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顏偉林中華民國109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