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3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3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款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362號原告 桂立中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耀鼎 間給付款項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39,72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1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穗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5日
書記官蘇文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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