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2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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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2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272號原告 邵美珍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對被告 王少丰 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00,000元,應繳裁判費34,6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4,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意鈞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11月5日
書記官陳靖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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