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7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7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773號具保人即被告甲○○上列具保人即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即被告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命具保,由被告自行繳納指定保證金額現金新臺幣一萬元後獲釋,有該署刑事保證金收據一紙在卷可稽。
二、茲因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其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4月6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劉方慈
法官鍾淑慧法官林庚棟上開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殷玉芬中華民國95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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