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6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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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6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604號原告 吳子欽
翁秀鳳 被告 吳進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各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各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
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雯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2月28日
書記官楊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