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256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2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25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馮鈺程上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99年度聲沒字第4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後淨重零點零壹零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馮鈺程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99年7月31日以99年度毒偵字第53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被告於該案為警查獲時所扣得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0.2公克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製造、運輸、販賣、持有,屬違禁物。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結晶物1包經送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後淨重為
0.010公克,有卷附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可稽,係違禁物,依首揭說明,應予沒收銷燬之。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28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蔡孟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何小玉中華民國99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