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附民字第1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附民字第1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9年度附民字第162號原告甲○○
乙○○被告丙○○上列被告因民國99年度上訴字第681號妨害自由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21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許宗和
法官沈君玲法官林海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淑貞中華民國99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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