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簡附民字第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簡附民字第62號原告 楊掌裕 被告 鄭陳玉美 上列被告鄭陳玉美因侮辱案件(99年度簡字第304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28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鍾邦久
法官包梅真法官蔡直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顏惠華中華民國99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