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2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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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2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26號聲請人基隆市立中山高級中學法定代理人 鄭裕 成代理人彭藝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2張,前因被竊而聲請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51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茲因權利申報期間已經屆滿,迄今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2張,業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51號裁定准為公示催告(裁定正本於民國106年11月20日送達聲請人),嗣並經聲請人遵期於106年11月24日刊登於台灣新生報,此有聲請人提出之報紙為證,並經本院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茲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7年5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且自上開申報權利期間屆滿時起,至聲請人於107年7月12日具狀(參見本院收文戳印日期)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時止,亦未逾三個月之有效期限(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參照),從而,聲請人之聲請,自無不合,並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25日
民事庭法官王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7月25日
書記官湯惠芳┌──────────────────────────────────────────┐│附表:│├──┬────┬─────┬────────┬──────┬─────┬──────┤│編號│發票人│受款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民國)│(新臺幣)││├──┼────┼─────┼────────┼──────┼─────┼──────┤│①│基隆市立│霖元事務機│台灣銀行基隆分行│106年10月5日│20,465元│MB0000000│││中山高級│器有限公司│││││││中學鄭裕││││││││成││││││├──┼────┼─────┼────────┼──────┼─────┼──────┤│②│基隆市立│利文企業社│台灣銀行基隆分行│106年10月5日│6,076元│MB0000000│││中山高級││││││││中學鄭裕││││││││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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