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催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司催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催字第11號聲請人陳曉玲
一、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二、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2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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