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80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2808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元賀通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守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長伶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即債務人名稱(「長伶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或「長伶旅行社有限公司」?)。
中華民國100年12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