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8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8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860號原告 楊大海 訴訟代理人 陳淑卿 律師被告 張烱地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附表編號1至7之「土地欄」之「臺中市東市區」記載,均應更正為「臺中市東勢區」。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9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9月4日
書記官黃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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