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5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林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539號原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東勢林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蕭崇仁 訴訟代理人 劉惠利 律師被告 周木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林地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74,180元(計算式:11,455×250+1,227×90=2,974,180),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502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4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筱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4日
書記官鄭晉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