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5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566號原告 陽建福 訴訟代理人 蔡宜軒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富澤台灣大樓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3萬53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52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洪瑞隆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4日
書記官黃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