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43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訴字第1431號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乙○○被告?群笙實業有限公司
2兼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丙○○
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5年8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群笙實業有限公司、甲○○、丙○○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壹拾伍萬元及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被告群笙實業有限公司、甲○○、丁○○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萬元及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群笙實業有限公司、甲○○、丙○○連帶負擔百分之五十三,餘由被告群笙實業有限公司、甲○○、丁○○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第二項於原告分別以新台幣參拾捌萬參仟元及參拾參萬參仟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
㈠、被告群笙實業有限公司(下稱群笙公司)於民國92年4月29日邀同被告甲○○、丙○○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30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92年5月13日起至97年5月13日止,利率按原告基準利率加年利率3.78%計算,93年8月30日起則改按原告基準利率加年利率3.37%計算,並隨原告基準利率變動而調整。被告群笙公司應自實際撥款日起,按月攤還本息,第一次繳款日為92年6月13日,如逾期償還本金或利息時,除按約定利率給付遲延利息外,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之一成,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之二成加計違約金。詎被告群笙公司僅繳息至95年6月13日,其後即未依約履行,依照授信約定書第5條之約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被告群笙公司、甲○○、丙○○迄今尚積欠原告本金115萬元及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遲延利息、違約金。
㈡、被告群笙公司復邀同被告甲○○、丁○○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訂週轉金貸款契約,額度300萬元,並於95年1月23日簽訂借據動用,向原告借款10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95年1月23日至95年5月6日止,本金到期一次清償,利息按月攤還,利率則按原告基準利率加年利率2.93%計算,並隨原告基準利率變動而調整。惟被告群笙公司自95年4月23日後即未依約償還利息,依照授信約定書第5條之約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被告群笙公司、甲○○、丁○○迄今尚積欠原告本金100萬元及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遲延利息、違約金。
㈢、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第2項所示,原告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借據2紙、、契據增補條款契約及週轉金貸款契約各1份、授信約定書
4紙(以上均影本)、還款繳息明細2份、放款利率歷史資料表1紙等件為證;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
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之規定,應視同自認原告所主張之事實;是原告前開主張,自堪信為真正。
五、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第2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原告 陳明 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之。
六、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第390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8月31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朱耀平
法官黃信滿法官吳佳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5年8月31日
書記官黃美雲┌─────────────────────────────────────────┐│附表:(單位:新臺幣)│├──┬───────┬───────┬────┬─────────────────┤│││利息計│利率│違約金計算期間利率││編號│債權本金││├────────┬────────┤│││算期間│(年利率)│逾期6個月以內者│逾期6個月以上,││││││按左列利率10%│其超逾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一│1,150,000元│自民國95年6月│6.96%│自95年7月15日起│自96年1月15日起││││14日起至清償日││至96年1月14日止│至清償日止││││止││││├──┼───────┼───────┼────┼────────┼────────┤│二│1,000,000元│自民國95年4月│6.52%│自95年5月25日起│自95年11月25日起││││24日起至清償日││至95年11月24日止│至清償日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