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493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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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49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4932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沒收(95年度聲沒字第11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含包裝袋,淨重零點零玖公克,空包裝重零點貳零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民國95年度毒偵字第447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該案所扣得之海洛因
1包,為第一級毒品,爰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95年5月27日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5年7月11日以95年度毒偵字第447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見95毒偵字第4476號卷第27頁)在卷可按。而該案扣案之白粉1包,經送鑑驗後,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淨重0.09公克(空包裝袋重0.20公克),有法務部調查局95年7月27日調科壹字第220023798號鑑定通知書1紙(見95毒偵字第4476號卷第24頁)在卷可稽,足見該白粉1包確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無訛。從而,本院認聲請為正當,自應准許。又包裝袋因與其內之毒品業已無法析離,應將之同視為第一級毒品,從而不問屬於犯人與否,爰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2月18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洪乙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12月18日
書記官吳良美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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